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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91万余元,赣州一镇干部获刑

发布日期:2024-06-14 21:59    点击次数:61

近日,赣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赣县区某镇政府原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

朱某某贪污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赣县某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增拆迁户及拆迁房屋、虚增拆迁主房面积、制作虚假拆迁安置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14万余元、安置地252.4平方米(经评估价值77万余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朱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共计9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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