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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被罚款 2.49 万元

发布日期:2024-08-24 21:11    点击次数:135

(原标题: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被罚款 2.49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因未经依法批准,于 2014 年 3 月起,擅自在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宏育路旁建设硬底化地面和简易棚房,被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未经依法批准,于 2014 年 3 月起,擅自在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宏育路旁建设硬底化地面和简易棚房。

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违规行为。对非法占用 2491.75 平方米土地(建设用地 10.39 平方米、未利用地 2481.36 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 10 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 24917.5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1900796208711B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叶沃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朗自然资(执法)决字〔2024〕9号违法行为类型非法占地违法事实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3月起,擅自在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宏育路旁建设硬底化地面和简易棚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非法占用2491.75平方米土地(建设用地10.39平方米、未利用地2481.36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917.5元。罚款金额(万元)2.49175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6处罚机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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